Article 34
Amended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每套商品房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备案及年审擅自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来我市从事房地产咨询、经纪业务的异地机构未办理备案的、超出备案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回资格证书、备案证明或者公告资格证书、备案证明作废,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4,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