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在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当组织相关专家、智库、专业机构进行深入论证和评估,或者要求有关方面进行补充论证。对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

Regulatory Decis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