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救援内容、物资装备、日常管理、培训考核、补贴补助、保险保障等有关事项。
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