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分析、记录;对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措施、责任人、期限、资金和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并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文字、图像等方式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