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3

In force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至医疗机构,并垫付医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垫付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救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应当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一小时内,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需要组织保护事故现场、保全现场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保全。

生产安全事故可能危及周边群众人身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相关人员,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控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

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供电、供气、供热、给排水、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损坏的,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保障正常的生产、生活需要。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