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建立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社会化应急救援纳入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并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建立专业化应急救援和社会化应急救援协作联动机制,对社会化应急救援队伍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给予经费补助。
加强长三角和南京都市圈跨区域生产安全事故联合管控与应急处置机制建设,推进跨区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业务协同、信息共享、联勤联动。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