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确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日常巡查,并协助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治理或者改正,并按照职权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部署,协助做好与居民利益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安全生产网格管理区域、管理人员和管理职责,及时报告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善后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