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投资审批、建设项目规划予以保障和支持。

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或者中间仓库、储罐、室内(外)储存柜等储存设施内,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进行危险化学品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或者调配等作业;

(二)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储存设施内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等制度;

(三)储存在甲、乙类中间仓库的危险化学品总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用量。

市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危险化学品储存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