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创业主体,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大学生、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退役军人、华侨归侨、留学回国和外籍人才以及其他群体参与创业,并按照规定落实创业补贴、税费优惠政策。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业创新,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其中,在中小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离岗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原单位人事关系按照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予以保留。
鼓励中小企业创造就业岗位,对积极吸纳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就业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优惠扶持政策。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