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活动,或者在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违反建(构)筑物高度、建筑体量、色彩等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