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历史文化名城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历史城区的保护责任人为市人民政府;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三)历史建筑、工业遗产的保护责任人为其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均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四)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责任人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
(五)其他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保护责任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护名录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护责任书面告知历史建筑、工业遗产保护责任人。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当自书面告知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异议的三十日内决定是否调整,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Local Regulations · 自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