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标准,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完善下列设施:

(一)道路、桥梁、隔离带和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

(二)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绿化照明和停车场及充电桩等市政设施;

(三)盲道、无障碍坡道、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电梯等设施以及公共聚集场所的急救设施;

(四)行政区划、住宅小区、街道、楼栋和门牌等地名标志设施;

(五)景区、景点的指示标志,界碑、世界遗产徽志、标志说明等旅游服务设施;

(六)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

(七)体育场(馆)、文化馆(站)、图书馆和影剧院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公园、广场等休闲娱乐场所公共设施;

(九)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和集市市场等经营场所服务设施;

(十)公共厕所、垃圾存放清运和污水收集处理等环卫设施;

(十一)广告栏、宣传栏等广告宣传设施;

(十二)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有关的设施。

相关部门和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前款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完好、使用安全、整洁有序、干净卫生。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