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城市新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优先保护自然生态本底,合理控制开发强度,按照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进行全过程管控。

已建区域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设施处理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黑臭水体、合流排水系统溢流污染、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自然生态空间破坏等问题。

对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沱江、隆昌河、威远河等河湖及湿地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依法实施生态保护和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