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和一级、二级保护区有下列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制药、造纸、化工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二)使用毒鱼、炸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三)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医疗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以及填埋、贮存、堆放、弃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投肥养鱼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