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对饮用水水源保护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和生态保护红线范围等,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水源保护实行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应当纳入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和监督管理目标考核评价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