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乡(镇)、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