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七项规定,阻碍、阻止对燃气设施抢修致使燃气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