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有关部门燃气管理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燃气管理职责的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