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在施工、检修完工或者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应当事先通知燃气用户,确保用气安全。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正常用气处置方案,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