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燃气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将相关信息纳入燃气经营企业主体信用评价,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信用监督,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