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二)收集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洁,并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暂存、处置场所;

(三)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