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城镇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村集中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道路、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工程停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