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前,提名人或者提名人委托人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提请任免说明。由主任会议提名的,应当确定一名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作提请说明。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单位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并答复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有重大异议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暂缓提请表决。所提问题交有关机关调查、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再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列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名人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