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和小微企业金融需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设小微企业普惠金融服务的特色支行或者专营机构。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小微企业机构体系。

地方金融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地实际,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民间融资服务企业等地方金融组织合理布局。

Local Regulations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