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4

Amended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一)行政机关适用简易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行政处罚行为未达到举行听证标准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收费行为未达到举行听证标准的案件;

(四)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

(五)行政争议双方协议按简易程序办理的案件;

(六)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采取书面审理、协商、调解的方式进行,并在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