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行政机关名称、住所、邮政编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行政复议的案由;

(三)全面、客观阐述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等情况,并且对申请人的请求表明意见;

(四)被申请人的盖章;

(五)答复的日期。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