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其申请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对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的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确有特殊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利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