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法定给付决定不服的;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婚姻登记、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决定不服的;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启动行政程序等影响当事人实体权益的程序性处理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订立、履行、变更或者终止农业承包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等行政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情形;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