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河系管理机构、水政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执行水资源规划的;

(二)不依法核发许可证、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

(三)拒不执行水量分配方案的;

(四)不按照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