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改厕工作协调机制,综合运用行政、法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手段,推进农村厕所改造、新建和维护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部门统筹推动农村改厕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发展和改革、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村改厕工作。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