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改厕情况作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多种方式对农村改厕工作进行监督。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