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中小学、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中心村等人口较集中区域建设农村公共厕所。根据需要在城乡结合部、公路沿线乡村和乡村旅游景点建设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标识和导向牌。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公共厕所用地、用水、用电及后期运维管护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Regulatory Decis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