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无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他人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尚未采出矿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越界开采的,责令退回核定的采矿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采矿许可证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作废。
(四)未按照相关规定公示年度勘查开采信息的,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
(五)不按照规定履行注销审批手续,擅自闭坑停止开采的,责令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注销采矿许可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的、遗失采矿许可证不按照规定补办的、不按照规定上报统计资料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不到批准设计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停产整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损失浪费的,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