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非法开垦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处理;
(二)未经批准在草地上采石、挖沙、取土和地质普查、采矿、筑路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处理;
(三)买卖、变相买卖、非法转让和出租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四条处理;
(四)买卖、非法转让或者涂改采挖许可证的,未经批准私自占用草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处理;
(五)破坏草地围栏、棚圈、水利工程、试验基地、饮水点、药浴池等草原基础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草地防火期内,违反防火规定,在草地野外用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向草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八)阻碍草地管理和监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