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草地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和公约,预防火灾发生。

(一)草原防火期:每年十月至次年五月。

(二)不准放火烧荒,因疫病污染、草场改良、消灭病虫害等必须烧荒时,应当经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通知毗邻地区采取防范措施。

(三)草地发生火灾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及时扑灭并查明发生火灾原因和损失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6,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