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在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上张贴、涂污、刻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