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在城市内河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炸鱼、毒鱼、电鱼或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
(二)围网养殖,饲养家禽、牲畜;
(三)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高秆作物或者擅自砍伐树木;
(四)占用公共用地种植蔬菜、水果等农作物;
(五)倾倒渣土、泥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违法排放污水;
(七)在界桩、公告牌或者河(湖)长公示牌上张贴、涂污、刻划,或者移动、拆除、损毁界桩、公告牌或河(湖)长公示牌;
(八)养殖、投放、丢弃危害水生态安全的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九)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十)擅自铺设缆线、管道;
(十一)擅自从河道取水用于生产经营;
(十二)擅自填河断水、拦河筑堰、设置阻水抽水设施;
(十三)破坏、侵占和毁损驳岸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城市内河设施和破坏城市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