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网质量管控,建立定期排查和养护机制,推进老旧污水管网改造和破损修复,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

排水管网建设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新区建设和老城区改造不得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

对尚未实施雨污分流的旧城区、城中村,应当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尚未改造的,应当在合流管道进入城市内河前采取设置截污设施、调蓄设施等措施。

在城市内河周边区域软基土地上埋设污水管网的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要求做好污水管网的软基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软基土地污水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监督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