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本省有关规定和汀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汀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明确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汀江流域产业发展应当严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流域内现有已列入汀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禁止发展目录的产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通过转产、搬迁或者关闭等方式逐步退出。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