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汀江流域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非法侵占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二)向水体丢弃动物尸体、倾倒垃圾;

(三)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或者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禁止在干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园区。已建化工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技术防范措施,防止污染汀江流域水环境。已建化工项目逐步外迁至化工园区。

除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扩建以外,禁止在干流岸线三公里或者一重山范围内、一级支流岸线一公里或者一重山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已建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处置场、生活垃圾填埋场和尾矿库应当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防止渗滤液渗透和流失,并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