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房屋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将装饰装修方案报送物业服务人;未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报送物业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人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收到装饰装修方案后,应当将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

物业服务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巡查,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