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

物业服务人应当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一)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的事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履行情况;

(三)电梯、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受委托管理的共有收益收支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五)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