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实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全覆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除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中村、老城区的消防安全检查,将老旧小区和城中村的公共消防设施纳入旧城改造计划;对城中村、老城区既有建筑物和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村民自建住宅、临时建筑的消防安全,可以制定特定的消防安全规定并组织实施。
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整改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依法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