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消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对市政消火栓进行检查,发现缺损、无法正常供水的,书面告知供水单位进行维护。

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为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标线以及投诉举报电话,并保持完好。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