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消防救援、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全过程监管协作,建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