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支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进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做好消防专项规划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建设纳入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
(六)供水、供电、通信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七)负有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职责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