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单位工作职责,研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机制;

(三)开展消防工作巡查和年度消防工作考核;

(四)将消防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

(五)组织实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七)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建立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

(八)保障消防投入,使消防装备、消防站等公共消防设施与火灾扑救需要相适应;

(九)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