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会同生态环境、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编制饮用水水源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地方案,提出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公布水资源监测站点设置和取水口布局情况。划分饮用水水源地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域,明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责任主体及工作职责,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实施。
加强水质监测,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供水单位加强供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调解饮用水水源水事纠纷,对造成水土流失、侵占水域、滩地等涉水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的保护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