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自治县人民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

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污染事故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控制或者切断污染源等有效措施,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污染事故跨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下游有关县级人民政府。

饮用水水源及引水渠道污染事故及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发布,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