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四)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等防护性措施,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性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渠道、水库、山坪塘等最高水位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七)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船舶、车辆和容器;
(八)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或者从事其他非法捕捞行为;
(九)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使用农药或者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十)非更新性、非抚育性砍伐,或者损毁生态涵养林及其他植被的行为;
(十一)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选(洗)矿或者其他地下工程建设等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或者损害饮用水水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3